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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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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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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海关发布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

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制度 推动高水平开放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旨在通过分步骤、分阶段构建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提升洋浦保税港区的开放水平与营商环境。

根据该办法,除国家禁止进出口、限制出口及需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将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模式。境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或免税,出区进入境内区外按进口规定办理报关并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可享受退税政策。

对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区内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洋浦保税港区实行物理围网管理,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等设施。海关依法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区内企业实施监管,并开展稽查核查。

在货物监管方面:

  • 境外与保税港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原则上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需检疫的货物可在符合条件的区内场所实施“先入区,后检测”;
  • 大宗资源性商品、固体废物等进境检验须在口岸监管区进行;
  • 国际中转货物可在区内开展,须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三个月;
  •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须按规定传输至海关系统。

对于境内区外与保税港区之间的货物流通,按现行进出口申报程序执行。已检验货物出区时免予重复检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集中预检验、分批核销出区。

区内企业可从事中转、加工、制造、研发、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针对大型设备如飞机、船舶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情况,实行异地委托监管,予以保税。

海关不要求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但企业须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计算机记账记录视同有效会计凭证。

综合保税区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措施适用于洋浦保税港区。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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