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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小知识 | 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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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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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须知

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政策解读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全流程严格监管,确保国门生物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

进境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籽实及薯类块根、块茎等。

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相关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网查询。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实行进境粮食检疫准入制度。首次从某国家或地区进口特定粮食品种,须由输出国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害生物发生情况、防控措施及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材料。准入名单详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

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必须从海关总署指定的监管场地入境。指定场地需符合相关条件和管理规范,具体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

检疫许可
进境粮食实行检疫许可制度。货主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依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纳入合同条款。

申请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提交,在动植物检疫模块选择“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项目填报相关信息。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所在地隶属海关出具的《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 首次申请:隶属海关对存放、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后出具;
  • 再次申请:隶属海关核查前期粮食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防疫消毒及溯源记录等情况后出具。

指定存放与加工场所
进境粮食须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要求的指定企业进行存放和加工。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代理人应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证明文件。

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指定资质。储存、加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与溯源体系,满足防疫和处理要求。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全程检疫监督。

受理申报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进口货物报关单;
  2. 《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3.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 原产地证(由原产国出具);
  5. 品质证书(适用于大麦、小麦、大豆等有品质检验要求的产品);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转基因产品);
  7. 熏蒸证书(如经熏蒸处理);
  8.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
  9. 其他规定单证,如美国小麦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检验证书或质量分析证书等。

表层检验检疫
散装粮食以船舶运输的,海关应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确需靠泊检验的,须事先征得海关同意。

需实施除害处理的情形:

  •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具扩散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
  • 存在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或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且有有效技术处理措施;
  • 其他导致粮食质量安全受危害的情况。

作退运或销毁处理的情形:

  • 未列入准入名单,或无法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许可证》等必要单证;
  • 有毒有害物质等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且无法改变用途或无有效处理方法;
  • 检出转基因成分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与证书不符;
  • 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手段;
  • 因水湿、发霉等原因腐败变质,或受化学、放射性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无有效处理方法;
  • 其他严重危害粮食质量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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