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食品企业对新加坡注册要求详解
涉及肉制品、蛋制品等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满足特定准入条件
部分进口国或地区对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设有市场准入要求。我国相关企业在符合国内法规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进口国的卫生法规,并取得其官方注册资格后方可出口。
近期,多家企业咨询对新加坡出口食品的相关要求。现就新加坡对我国相关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要求进行梳理和说明。
01 注册产品范围
目前,新加坡对我国实施注册管理的产品包括:含猪肉、羊肉、牛肉类罐头及蒸煮制品,禽肉罐头及其蒸煮制品,以及蛋制品。
根据新加坡食品局(SFA)定义:
- 肉制品:指冰鲜、冷冻或经加工、罐装的畜禽胴体或部分胴体,肉类成分(含动物油脂或脂肪)含量超过5%的食品也属此类,如披萨、肉脯等。
- 蛋制品:包括咸蛋、皮蛋、蛋液、蛋粉及熟制蛋(如煮蛋、煎蛋)。
以下为获准向新加坡出口肉制品、鲜蛋及蛋制品的国家名单:
详细名单可查阅新加坡食品局官网: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approved-countries.pdf
02 注册流程
| 1 | 已获得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推荐申请; |
| 2 | 南京海关组织专家评审,并向海关总署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
| 3 | 海关总署向新加坡官方推荐企业; |
| 4 | 新加坡官方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
| 5 | 新加坡发布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 |
03 工厂注册要求
申请向新加坡出口肉类罐头和蛋制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满足新加坡《境外屠宰场、蛋肉加工企业认定标准》(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OVERSEAS SLAUGHTERHOUSES, EGG &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S),并根据产品类别满足相应的兽医卫生要求。
该标准由新加坡食品局(SFA)制定,属于GMP类法规,涵盖以下关键要素:
- 厂房设计与设施
- 害虫防治
- 卫生规范
- 屠宰与分割操作
- 肉类与蛋类加工
- 热加工(蒸煮)工艺
- 产品可追溯性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
SFA要求出口国官方在推荐企业前,依据该标准完成评估确认,确保企业符合全部要求后方可推荐。
04 特定产品兽医卫生要求
除通用标准外,不同产品还需满足SFA对应的兽医卫生条件。主要文件如下:
以猪肉产品为例,主要兽医卫生要求包括:
A. 基本条件
- 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为法定动物疫病。
- 屠宰及出口前三个月内,所在国家或地区无口蹄疫、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疫情。
- 来自口蹄疫疫区的产品须经热处理,灭活病毒须符合OIE指南要求。
- 不得使用泔水喂养的动物原料。
- 动物须出生并饲养于出口国。
- 须经官方兽医或检验员监督下的宰前、宰后检验,排除传染病迹象。
- 来源动物须产自无口蹄疫、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的地区,屠宰、加工、储存全过程须在官方监督下进行。
- 不得使用化学防腐剂或其他有害物质处理。
- 产品须适合人类食用,出口前采取防污染措施。
- 蒸煮类肉制品(如罐头)须在密闭容器中进行热处理(F0值≥3),达到商业无菌,常温稳定。
B. 冷鲜肉附加要求
- 屠宰前6个月内,动物来源国无旋毛虫病,或经检测未感染。
- 仅限母猪、阉割猪,不得含有害残留物。
- 不得进行化学去污处理。
- 须在严格卫生条件下生产,真空包装,保质期超过6周。
C. 调理肉附加要求
- 保质期须超过14天,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适用于冷鲜调理肉)。
- 须预包装,在外箱及零售包装上标明“调理肉”及净重。
- 兽医卫生证书须注明“调理肉”。
- 零售时应归入加工生食区域销售,不得置于未加工生食区。
出口企业可通过新加坡食品局官网获取更多信息:
https://www.sfa.gov.sg/food-import-export/commercial-food-imports
企业可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对外注册申请:
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login
供稿单位:南京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