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新规
符合要求的文莱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允许输华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达成的《关于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文莱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及中方案定书等双边协议。
二、进口产品范围
适用于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加工、捕捞、运输、加工船及冷库)须经文莱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须符合中、文两国食品安全法规。生产企业应由文莱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文莱方面须确保输华产品:
- 在文莱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 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因素影响:
- 发生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污染产品;
-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 严重违反中、文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 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物质,且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残留;
- 经文莱主管部门检疫,产品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疫病;
- 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安全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文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等环节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格式与内容需事先经双方确认。文方须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外包装和内包装,防止污染。内外包装均需加贴中英文或中文标签,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中方将视情况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管控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