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允许符合要求的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
明确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及包装运输等全链条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扁桃仁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指在智利境内种植的扁桃(Prunus dulcis)种子为原料,经去壳及其他加工处理后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扁桃仁产品,包括:
1. 去壳扁桃仁(完整、切片、棒状或立方体形态),经分拣、去壳、熏蒸、清洗、干燥、筛选、切割、包装等工序制成;
2. 扁桃仁粉,经上述工艺后粉碎并包装的产品。
二、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扁桃仁产品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三、植物检疫要求
1. 原料果园不得发生李痘病毒D株系(Plum pox virus D strain)、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番茄环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和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等病害,种植企业须经智方确认并备案。
2. 产品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及上述病毒和病菌。
3. 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四、生产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中智双方食品安全与植物检疫规定。加工及储存单位由智利官方推荐,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获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五、加工与储运要求
从原料种植、加工、储存到出口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智两国安全卫生标准,防止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1. 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全新,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
2. 每件包装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明品名、产地、批号、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与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3. 每个托盘须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若无托盘,则每件包装均需标注。
七、运输要求
装运前,运输工具须经智方检查,保持卫生防疫状态,严禁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物,如杂草籽、活虫、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土壤等外来杂质。
八、证书要求
智利官方需对每批输华产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扁桃仁产品符合中智双方签署的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石榴螟、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番茄环斑病毒和苜蓿黄萎病菌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九、其他事项
所有输华扁桃仁产品必须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