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明确免税主体、商品范围及监管要求,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合作区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旨在规范进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合作区建设与发展。
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经横琴与澳门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主体包括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由合作区执委会会同拱北海关动态调整。
免税商品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及第九十五章税目9508项下商品,不含飞机、汽车、船舶、游艇等交通工具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中列明不予免税的商品不适用本政策。
二、备案与申报管理
免税进口主体须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信息登记,并在申报前备案商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等信息。基建物资还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项目证明。
申报进口前,应填报免税货物核注清单并传输至海关系统,内容需与备案信息一致。申报时使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为横琴海关(代码:5795),征免性质按“横琴合作区自用设备”(代码:481)或“横琴合作区基建物资”(代码:482)填写。
三、后续监管要求
免税货物仅限在合作区内自用,海关实施电子台账管理,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监管期内:
- 转让给区内其他免税主体的,继续执行剩余监管年限,无需补税;
- 转让给非免税主体或销售给个人的,须按规定补缴税款;
- 移作他用的,须事先申请并按使用时间补税或提供担保;
- 用于贷款抵押的,仅限境内金融机构,且须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
- 退运出境或出口境外的,经审核后解除监管,不补征税款;
- 进入境内区外的,视接收主体是否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决定是否补税。
基建物资需每月通过核注清单申报上月耗用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台账。年度使用情况报告须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
主体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参照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规定处理。
四、法律责任与执行机制
海关依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对免税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稽查核查。申请办理抵押、移作他用、退运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自境内区外进入合作区并符合免税条件的货物,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免税管理。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