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新规将于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强化出口水产品源头监管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与备案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水产品原料的水产养殖场。所称水产养殖是指利用各类水域进行水产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不包括在开放海域人工投苗后自然生长的水产品(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的除外)。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名单。
二、备案基本条件
申请备案的养殖场须满足以下条件:
- 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合法养殖证明;
- 场区周边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内部环境整洁;
- 养殖池或网箱实行规范化编号管理;
-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 场区布局合理,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符合防疫要求;
- 设有独立药物和饲料仓库,专人管理并完整记录出入库信息;
- 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
- 禁止使用中国及输入国家(地区)禁用药物和有害物质,用药须标注有效成分,建立真实完整的用药记录,并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
- 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
- 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规范填写养殖日志,相关记录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 配备熟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养殖技术员。
三、备案程序
备案申请人可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或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 合法养殖证明材料。若所有人与申请人不一致,需提供租赁、承包或使用协议。
海关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四、备案管理
备案有效期与合法养殖证明材料有效期一致,长期有效。
养殖场名称、地址(未搬迁)、面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养殖品种等信息变更,或合法养殖证明到期的,应在30日内向海关申请变更;逾期未变更的,海关可责令10个工作日内改正。
如养殖使用权、种类、位置搬迁或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水产品安全卫生的,应注销原备案并重新申请。
自备案次年起,每年3月底前须提交上年度《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年度报告表》。逾期未提交的,海关可责令限期改正。
五、备案注销与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备案:
- 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
- 养殖使用权终止;
-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且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发生需重新备案的情形但未重新申请;
- 未提交年度报告且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使用禁用药物或未标明成分的药物,未执行停药期;
- 提供虚假材料或转让备案编号;
- 隐瞒重大疫病或未及时报告;
- 拒绝接受海关或输入国(地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
- 不再符合备案条件且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
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或多双边协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