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明确乳品范围、企业注册、原料来源及包装运输等关键规定
8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9号),进一步规范中俄乳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一、“双向”指双方互认监管要求
“双向”意味着中俄两国在乳品贸易中相互承认并遵守对方的检验检疫及食品安全监管标准。该公告不仅规定俄罗斯向中国出口乳品的要求,也明确了中国向俄罗斯出口乳品的相关条件。
二、“乳品”涵盖主要乳制品类别
公告所称乳品是以牛、羊等奶畜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乳粉、发酵乳、炼乳、黄油、奶油、乳酪、凝乳、冰淇淋、酪蛋白、乳清及乳清粉、乳白蛋白等。
三、输华乳品需办理检疫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进口俄罗斯巴氏杀菌乳以及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须事先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进口。
四、出口企业须经对方国家注册批准
中国输俄乳品生产企业须获得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并列入其官网公布的企业名单;
俄罗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并列入海关总署官网公布的企业名单。
双方均实行乳品企业准入制度,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另一国出口乳制品。
五、原料乳奶畜须符合动物健康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应来自中国主管部门或俄罗斯联邦国家兽医局监管的农场;
农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及《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控制一、二类传染病,并确保奶畜健康状况达标。
六、随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
中国输俄乳品应附有中国海关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俄罗斯输华乳品应附有俄罗斯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七、须符合进口国食品安全标准
输华乳品须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输俄乳品须符合俄罗斯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八、包装与运输须符合多国规范
乳品外包装应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文字使用中文、俄文及英文。
内包装标签须包含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并符合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相关规定。
乳品在存放和运输全过程中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