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俄罗斯菊芋进口
明确检验检疫依据、企业注册及有害生物防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相关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俄罗斯菊芋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俄关于俄罗斯菊芋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菊芋(Helianthus tuberosus)为在俄罗斯境内种植、加工的新鲜或干燥块茎及其切片,不得用于种植。
三、企业注册要求
向中国出口菊芋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须由俄方推荐,经中方评估审核后予以注册登记。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菊芋产品。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 菊迪卡氏菌(Dickeya chrysanthemi)
- 核盘菌(Sclerotinia sclerotiorum)
- 向日葵白锈病菌(Pustula tragopogonis)
- 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生产加工要求:
- 俄方应依法采取综合防控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
- 确保输华菊芋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杂草种子、土壤、植物残体等杂质,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二)包装要求:
- 使用全新、无毒材料进行包装;
- 包装须以中英文标明商品名称、拉丁学名、重量、技术特征、批号、储存条件、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加工地点及日期,并标注“The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出口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 输华菊芋须经俄方联邦植物检疫监管,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口;
- 随附俄方签发的国际标准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信息、注册号、运输工具编号等;
- 证书附加声明须包含:“该批货物符合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菊芋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 核查包装标识是否完整合规。
(二)进境检验检疫: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要求实施查验,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 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将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的可准予进境;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土壤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多次违规的,中方将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并通报俄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