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越南鲜食椰子
符合检疫要求的越南椰子可输华,明确果园注册、有害生物防控及检验检疫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达成的植物检疫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越南鲜食椰子(Cocos nucifera)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越双方签署的《关于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椰子,含果柄≤5cm的绿色椰子和去皮椰子,学名Cocos nucifera,英文名Coconut。
三、允许产地
越南全国椰子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要求
出口中国的椰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经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审核备案,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贸易开始前,越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16种,包括:
1. 螺旋粉虱
2. 芒果轮盾蚧
3. 椰心叶甲
4. 曲颚乳白蚁
5. 李比利氏灰粉蚧
6. 新菠萝灰粉蚧
7. 芒果原绵蚧
8. 椰子织蛾
9. 东亚椰粉蚧
10. 南洋臀纹粉蚧
11. 红棕象甲
12. 七角星蜡蚧
13. 可可毛色二孢菌
14. 小孔硬孔菌
15. 飞机草
16. 薇甘菊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卫生环境,及时清理落叶落果,开展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
越方须按国际标准ISPM 6制定监测计划,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介壳虫监测,采用物理或化学诱集方式。发现有害生物时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并保留记录备查。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全过程须在越方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功能区独立,与生活区隔离。椰子须经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枝叶及土壤等杂质。
成品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污染。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编号、数量、出口信息等。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品种、产地(国家和省)、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集装箱或车厢装运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越方应对每批货物按2%比例抽样检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后,抽样比例降至1%。
如检出枝叶、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必要时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资质。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由越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椰子入境时,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
进境口岸须为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如下:
1.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2.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植物残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多次出现违规情况的,中方将通报越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出口资格,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