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政策解读:流程、申报与核销要点
全面解析出境加工业务办理条件及海关监管要求
什么是“出境加工”业务
“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进行制造或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同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保税货物复出口以及运往境外检测、维修的货物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办理“出境加工”业务的条件
一、企业资质要求:
- 信用等级需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未因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
- 无逾期未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情形。
二、出境加工货物要求:
- 不得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 不得为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设立出境加工账册需提交材料
- 出境加工合同;
- 生产工艺说明;
- 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
- 海关所需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报账册设立电子数据,并上传上述材料扫描件。
提示:
- 资料齐全有效的,海关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册设立,账册核销周期为1年。
- 申报内容包括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等;如使用境外料件,还需申报其数量与金额。账册内容变更应在有效期内办理。
出境加工电子账册办理方式
海关总署已全面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完成账册设立及相关手续。
出境加工货物出(进)口申报流程
1. 出口申报:填报出口报关单,备案号栏填写账册编码,监管方式选择“出料加工”(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其余项目据实填写。
2. 复进口申报:填报进口报关单,备案号栏填写账册编码,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1427),商品编号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项复进口货物需分两行申报:
- 第一项:申报原出口货物价值,数量为实际复进口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第二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数量填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税费计算依据
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货物退运处理
因品质或规格问题需退运的,企业应在账册核销周期内按照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规定办理。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期后复运进境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出境加工账册核销要求
- 实行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须在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核报。
- 若货物无法按期复运进境,企业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相应数量。
- 逾期未核报的,海关将进行催核;催核后仍未核报的,可直接予以核销。
- 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形,企业须作出说明并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核销;涉及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应依照海关总署令第220号规定办理。
供稿单位:拱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