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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4月1日实施)

三部门关于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4月1日实施) 报关一线通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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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从4月1日起实施。

三部门加强医疗物资出口管理 确保质量安全支持全球抗疫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医疗物资出口监管要求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当前,全球疫情持续蔓延。为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支持全球共同应对公共卫生危机,在确保国内防控需求的同时,我国将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所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且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将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实施验放。

相关企业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出口医疗物资符合我国及进口国相关质量标准,切实维护“中国制造”声誉,积极助力国际社会抗击疫情。

上述监管措施将根据全球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doc

     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

附件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 www.nmpa.gov.cn动态更新):


温馨提示:自4月1日起,未列入国家药监局网站清单的企业所生产的医疗物资不得出口。

附:常用医疗物资申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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