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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丨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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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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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运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启用,实现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凭印度尼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申请适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公告要求,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

  • 在“随附单证栏”的“代码栏”填写“Y”;
  • 在“编号栏”填写“〈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注明报关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无需另行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上传原产地证明文件。

若系统提示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缺失:

  • 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原产地信息并上传证明文件;
  • 自2022年1月1日起,须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申报输往印度尼西亚的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要求准确填报出口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中的原产地相关信息。

如出现以下情形,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补充或更正原产地信息:

  • 系统未显示相关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
  • 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
  • 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变更需调整报关单内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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