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2013年与《海关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汇总

2013年与《海关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汇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01-13
4
导读: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2013年以来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了

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 海关法及关税条例多项修订实施

2013年以来,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关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完成修订,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明确执法权限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自2013年起,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作出多项修订,旨在提升通关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整理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5号),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的《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经海关总署批准”调整为“经海关批准”,简化审批层级,提高执行灵活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海关法》作出以下重要修改:

  • 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 第二十六条调整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 第八十六条第八项更新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 第八十八条删除“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表述,弱化资质门槛。
  • 第八十九条明确: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注册登记。
  • 第九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将被撤销注册登记或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相关企业不得重新注册。

上述修订体现了国家推动简政放权、加强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涉及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变化,依法合规开展进出口活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内容 6270
粉丝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总阅读22.3k
粉丝0
内容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