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 海关法及关税条例多项修订实施
2013年以来,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关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完成修订,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明确执法权限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自2013年起,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作出多项修订,旨在提升通关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整理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5号),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的《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经海关总署批准”调整为“经海关批准”,简化审批层级,提高执行灵活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海关法》作出以下重要修改:
- 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 第二十六条调整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 第八十六条第八项更新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 第八十八条删除“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表述,弱化资质门槛。
- 第八十九条明确: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注册登记。
- 第九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将被撤销注册登记或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相关企业不得重新注册。
上述修订体现了国家推动简政放权、加强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涉及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变化,依法合规开展进出口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