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公告
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公路运输工具进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现就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以下简称“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运输批次号管理
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进出境的唯一标识。同一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可对应多份总运单,须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分由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也应使用同一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批次号由承运企业自行编制,两年内不得重复,格式为13位:前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第10位为进出口标识(进口为“1”,出口为“0”),第11至13位为流水号(由数字0-9和大写字母A-Z顺序组成)。
往来香港的运输工具使用13位《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作为批次号;往来澳门的使用13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
二、原始/预配舱单传输要求
舱单传输人应以总运单为单位,一次性完整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及其他相关电子数据。
三、进境预确报管理
运输工具负责人须一次性提交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如需删除,应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位进行操作。
四、装载舱单(出境确报)管理
运输工具负责人须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及出境确报电子数据。删除操作亦应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位执行。
五、过境货物舱单传输
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应严格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六、集中申报货物管理
集中申报货物凭清单进出境时,舱单传输人须按《办法》规定传输相应的进出境舱单及电子数据。
七、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跨境快速通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应符合《办法》相关规定。
八、空载运输工具处理
未载货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无需传输舱单数据,仅需一次性申报运输工具备案信息及动态信息。
九、海关通关代码说明
RD系列通关代码适用于不同运输模式:
- RD01:公路直通模式,适用于口岸办结手续、不装卸货物的运输工具(非贸货物除外);
- RD02:直通转关模式,适用于在口岸办理转关但不装卸货物的运输工具;
- RD03:进境卸货模式,适用于在口岸卸货并办结手续的进境货物;
- RD04:卸货转关模式,适用于在口岸卸货并办理转关的货物;
- RD05:进境掏箱模式,适用于在口岸掏箱后以散货方式提离的集装箱货物;
- RD06:掏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掏箱后办理转关并散货提离的货物;
- RD07:进境卸箱模式,适用于在口岸卸箱后继续以集装箱方式提离的货物;
- RD08:卸箱转关模式,适用于卸箱后办理转关并集装箱提离的货物;
- RD09: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非过境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 RD10:空车模式,适用于无载货运输工具;
- RD11: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直通模式,适用于不在口岸卸箱的空箱运输;
- RD12:暂时进境空集装箱卸箱模式,适用于需在口岸卸箱的空箱运输;
- RD13:非贸货物直通模式,适用于非贸货物在口岸办结手续且不装卸的情况;
- RD14:出境散货装车模式,适用于在口岸装车后出境的散货;
- RD15:出境集装箱装车模式,适用于在口岸装箱后出境的集装箱货物;
- RD16:过境货物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采取跨境快速通关的过境货物。
十、海关反馈机制
海关接收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数据后,将以总运单为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包括接受或不接受传输及具体原因。
传输人应根据不接受原因核查更正,并重新提交数据。若海关通知不准予卸载,该总运单项下所有货物均不得卸载。
十一、报关单填制规范调整
启用公路舱单后,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报关的报关单,填制要求调整如下:
- 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 航次号: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 提运单号: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其他栏目按原规范填写。转关运输、集中申报及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