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规范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发布的第143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管理,规范申报行为,保护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修改或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依法进行调整。修改或撤销后,纸质与电子报关单数据应保持一致。
第四条 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无法修改的,方可撤销。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原申报地海关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 出口货物放行后因装运、配载原因导致退关或变更运输工具;
- 货物在运输、存储中发生溢短装,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致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 办理退补税、担保等海关手续需调整报关数据;
- 采用暂定价格成交,结算时依据商检结果或市场价格需调整申报内容;
- 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需修改或撤销原报关单;
- 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申报错误。
第六条 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应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退关或运输工具变更证明;
- 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异常证明;
- 海关签注意见的相关文件;
- 反映真实贸易情况的发票、合同、提单等,并提供支付凭证及价格真实性资料;
-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 系统运行方出具的技术问题说明;
- 其他必要材料。
材料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 因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需修改的,应提交相关单证、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海关未发现逃避监管行为的,可予以修改或撤销;不予办理的,应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 退回电子数据,明确修改要求,当事人须按要求重新提交,不得更改其他内容;
- 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当事人应在5日内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操作。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直接撤销电子报关单:
- 报关单被退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
- 审结后未按时递交纸质报关单;
- 出口货物申报后未按规定时限运抵监管场所;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已布控、查验或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第十一条 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办理修改或撤销时应交回该证明联。
第十二条 因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需变更或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应证件。
第十三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发布的第143号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