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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2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20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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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6月,中韩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大韩民国关税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

中韩海关AEO互认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

双方企业将享降低查验率、优先通关等便利措施

2013年6月,中韩两国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大韩民国关税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与大韩民国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认证企业制度的互认安排》。目前,双方已完成试点准备工作,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一、中国海关将韩国海关认证的“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视为韩国AEO企业;韩国海关将中国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视为中国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多项通关便利:包括降低货物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通关服务、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以及在特殊时期享受优先处置待遇。

三、中国AEO企业向韩国出口货物时,需将AEO认证编码(格式为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提供给韩国进口商。韩国进口商据此申请对应的海外业务伙伴代码(CN+6位企业名+4位编码+1位验证码),并在申报时录入相关信息。韩国海关核对中国海关提供的企业信息一致后,自动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四、韩国AEO企业对华出口时,中国进口商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韩国AEO编码,格式为:“AEO<KR+7位编码>”,例如:“AEO<KR1234567>”。中国海关核对信息无误后,将在进口环节自动实施相应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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