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停止对欧盟进口X射线安检设备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2月19日起实施,相关旧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同步宣布,自该日起对税则号列90221910的上述产品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并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公告。
此前,中国曾于2011年1月23日起对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2014年1月,商务部启动再调查程序,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裁决。期间,国内产业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停止征税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号(可从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