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 实施“先放后检”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于9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110号),自10月1日起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实施“先放后检”新模式。
一、“先放后检”模式正式实施
“先放”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包括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作业;“后检”则指后续由海关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完成合格评定。
该调整将原有串联式流程(先检测后卸货)改为并联模式,实现货物靠港后海关现场查检无异常即可卸货提离,实验室检测同步进行,不影响物流进度。
现场查检内容包括:核对品名、产地、数量、重量、批次、规格、包装、标记等申报信息,查验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SDS),核实其中危险类别、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信息,并实施现场检验和取样。
二、销售与使用须经检验合格
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必须在海关完成检验并出具相关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或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检验的进口原油不得销售、使用。此次改革仅优化监管流程节点,在确保合规前提下提升通关效率。
三、强化重大风险防控机制
若在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或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海关将依法处置,并视情况调整监管方式。
依据国家标准《原油》(GB 36170-2018),进口原油中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质量分数)不得超过10μg/g。不符合该标准的原油将依法采取退运等措施。
四、全面提升通关与接卸效率
“先放后检”模式可减少油船在港停留时间2—3天,有效缓解压港现象,降低港口罐容占用压力,加快物流周转。
在此基础上,各港口可探索“船船直转”“随卸随输”等新型作业模式,进一步提升进口原油通关效率和港口接卸能力,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郑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