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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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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批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名单公布

海关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 支持外贸创新发展

全国新增17家市场纳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助力中小微企业便捷出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商务部等七部委近日公布全国第五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名单。海关总署同步将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适用范围扩大至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等17家新入围市场,进一步推动外贸创新发展。

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管理系统确认,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模式。该方式海关监管代码为“1039”,全(简)称为“市场采购”。

主要特点

  • 免征不退: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但不实行退税。
  • 简化申报:出口货物可按《税则》“章”归类申报,提升通关效率。
  • 风险可控:全流程依托联网信息平台操作,确保交易“源头可溯、责任可究”。

核心优势

有效解决“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商品出口难题:

  • 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参与国际贸易的便利通道;
  • 简化申报流程,提升“单小货杂”商品通关速度;
  • 支持无进项增值税发票商品合法合规出口。

重要意义

  1. 拓展国际市场:激发境外潜在需求,扩大中国小商品全球覆盖范围。
  2. 激活中小微企业活力:为缺乏外贸能力的企业提供共享式外贸平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与就业。
  3. 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探索传统专业市场开展国际贸易的新路径。

如何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海关操作指南

经营主体备案要求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先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再向企业注册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相关主体责任

依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 对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建立合格供方、质量验收及溯源管理制度;
  • 涉及检验检疫的商品,应在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申请;
  • 出口农产品、食品、化妆品等需符合相关法规或双边协议要求。

出口申报要点

  • 应在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
  • 单票报关单货值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
  • 商品清单超过5种的可实行简化申报:
  1. 前5种货值最高的商品逐项申报;
  2. 其余商品按《税则》“章”归并,使用每章内最大货值商品的税号,数量、金额相应合并;
  3. 以下情形不适用简化申报:
    a) 需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
    b) 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
    c) 海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简化申报的商品。

不适用商品范围

以下三类商品不得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1.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 未通过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 贸易管制部门明确不适用该方式的其他商品。
注: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供稿单位:合肥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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