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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4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40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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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5月3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

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5月31日起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商务部已发布2014年第32号公告,明确相关措施。

一、自2014年5月3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将根据不同供货厂商,依据附件所列适用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产品详细描述见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

二、申报进口四氯乙烯的经营单位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海关将按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能确定原产地但无法确认原厂商且无有效发票的,按相应国家最高税率征收。

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涉及的相关问题,依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在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已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进口货物,按本公告范围和税率转为反倾销税,相应增值税保证金亦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超出部分可在2014年5月31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2号

2. 四氯乙烯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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