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旅客舱单数据的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12号公告,对进出境空运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送要求进行调整。
一、在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的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新增“旅客座位号”和“预定编码”字段,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字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中国海关继续通过ARINC网地址BJSCCXH接收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采用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标准,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8年第10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docx
2.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docx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