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的公告解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41号公告,明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出口退运的货物,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出口转内销而需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予征收。该政策适用于因疫情造成无法如期出口或境外客户拒收等情况的退运货物。
本政策旨在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缓解因国际物流受阻、订单取消等带来的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相关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退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适用政策。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南京海关、福州海关、上海海关
审稿单位: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青岛海关
制图:宋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