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的公告(2015年第59号)
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的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 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或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 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外籍船舶、航空器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不适用本公告。
二、允许开展的业务类型
区域内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 对本企业内销产品(含自产或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实施返区维修。
除特别准许外,禁止开展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三、账册设立与管理系统要求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须开设H账册,并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含无法修复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账册应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系统,实现维修耗用全程跟踪;
- 与海关联网并按要求交换数据;
- 对维修货物、料件、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坏件)及边角料(维修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需经区域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四、申报与核销义务
企业须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及耗用情况,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五、境外进入维修后复运出境流程
待维修货物由境外进入区域维修后必须复运出境。进出环节由区域内企业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六、境内进入维修后复运回境内流程
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时,区域外或区域内企业应填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同时区域内企业填报进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应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与维修费用分项填报:
- 已维修货物: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维修费用: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按已维修货物编码填写;税率、汇率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当日标准。
区域内企业还需填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商品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
企业须提交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定;若外发至区域外维修的部分费用可单独列明,可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七、集中申报安排
涉及集中申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相关规定执行。八、维修用料件管理
维修用料件按保税货物管理,其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申报应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及相关报关单填制规范。九、维修废弃物处理
从境外进入区域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无法出境的,可依据《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办理出区手续。从境内进入区域产生的维修废弃物,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回境内(区域外)。
属于固体废物的,须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规定处理。
十、运输方式填报要求
进出境申报时,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备案清单运输方式栏目;境内进出区申报时,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执行。十一、外发维修管理
因工艺限制需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完成部分工序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8条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十二、账册核销周期
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十三、整改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须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申请:
- 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业务开展条件;
- 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
- 一年内发生两次违规行为;
- 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处置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或维修边角料。
“规定期限”由主管海关根据维修合同及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完成整改并经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恢复开展新业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