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货物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实施
为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的实施,简化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相关手续,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71号公告。
对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如海关认为必要,进口人应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该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