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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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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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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货物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实施

为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的实施,简化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相关手续,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71号公告。

对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如海关认为必要,进口人应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该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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