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跨境电商发展概况与通关政策解读
从试点城市到多元模式,广州海关推动跨境电商业务规范化发展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自当年10月1日起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五市开展试点。同年9月,广州获批成为第六个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服务试点城市。试点以来,广州海关已备案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及支付企业超700家。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发展,规范海关监管,海关总署于2014年2月10日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标志着跨境电商正式纳入独立监管体系。2014年2月14日,全国首票以“9610”代码申报的出口汇总报关单在广州海关顺利通关。

目前,跨境电商业务主要包括零售出口、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出口及一般出口五种模式,其中网购保税进出口涉及账册管理。广州海关关区已成功开展零售出口、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三种模式,并积极探索跨境一般出口业务,持续丰富跨境电商进出口形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且联网的电商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物品,须接受海关监管。此处“个人”指境内居民,不包括在境内工作或生活的非居民。

跨境进口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商品除外,具体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执行。

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个人物品,按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税额在5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纳税人可通过广州海关官网或“广州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税单信息。

依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跨境网购进口商品遵循“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单次交易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限值的需按货物类申报通关;若仅购买一件不可分割商品且确属个人自用,经海关审核后可仍按个人物品办理通关手续。

目前广州市部分大型购物中心设有跨境电商体验店,但店内商品并非全部为跨境电商进口货物。完税商品可实现即买即提;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则需在线下单,随后选择到店自提或邮寄配送。
来源:广州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