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5年12月20日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相关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特别货物清单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公布该协定项下的《特别货物清单》,并同步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
12360服务订阅号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公布该协定项下的《特别货物清单》,并同步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