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航材包修税收征管新规
明确航材包修业务申报与征税操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就飞机航空器材包修(以下简称“航材包修”)业务的税收征管要求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
一、航材包修定义
航材包修指国内航空公司与境外服务供应商签订包修合同,由后者在约定范围内通过修理或交换方式提供维修保障服务,航空公司按合同分期支付“一揽子”包修费。
- 修理方式:航材送修后返还,所有权不转移。
- 交换方式:以可用航材替换损坏件,双方互换所有权。
二、征税原则
海关对包修费征税,不对实际进出境航材单独征税。以“修理物品”监管模式,按各期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为征税对象,征税周期与包修费支付周期一致。
三、事前备案要求
航空公司应在办理业务前向属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航材包修合同
- 备件清单
- 书面说明(含包修范围、维修方式、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
- 填写《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附件1)
并留存完整业务档案备查。
四、进出境申报要求
申报时应:
- 贸易方式栏填“1300修理物品”
- 备注栏注明《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编号、“航材包修”字样、包修合同号
- 合同协议号栏填写包修合同号
五、费用分摊方法
每项进出境航材分摊包修费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每项航材分摊包修费 = 当期总包修费 × (该项航材货值 / 当期进出境航材总货值)
航空公司需填写《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附件2)完成分摊申报。
六、纳税申报流程
采用“企业自报、海关复核”管理模式。航空公司应在约定支付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海关提交:
- 《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
- 《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
- 当期进出境航材报关单复印件
- 进出口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证
- 包修费发票及合同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复核无误后,以“1300修理物品”方式逐项申报包修费,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
- 《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编号
- 包修费适用时段
- 项目名称
- “航材包修费”字样
- 对应航材报关单号
合同协议号栏填包修合同号,运输方式选“其他9”。
七、特殊情况处理
- 若当期无实际进出境航材,包修费可累计至后续有航材进出时合并分摊。
- 合同中按飞行小时等参数调整费用的,调整部分可并入下期分摊。
- 涉及飞机租赁的退租检费用,应从包修费中扣除,相关维修成本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计税。
八、合同变更与核销
- 合同变更的,应在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变更资料及更新后的《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办理变更手续。
- 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属地海关办结核销手续。
九、跨关区业务协调
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由属地海关负责合同存档与征税,其他海关依规办理航材进出境手续。
十、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施行前已提交的包修合同,相关企业须在公告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新要求重新提交备案。
本公告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1.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
2.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
海关总署
201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