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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丨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丨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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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新规

2021年第34号公告明确原产地栏目申报要求,5月1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及申报要求作出调整,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需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下的“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并在“原产国(地区)”栏按相关规定填写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此前要求在“随附单证及编号”栏填报相关内容。

进口人可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 采用“通关无纸化”的,应以电子形式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等文件,内容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并按规定保存纸质文件,必要时向海关补充提交;
  • 选择“有纸报关”的,申报时须提交上述单证的纸质文件。

对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货物,应在内销时报关时按新要求填报报关单;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域时无需填报备案清单中的“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若内销状态超出协定允许的微小加工范围,则不得享受相关优惠税率。

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仍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207号公告执行。此类农产品出区申请享惠的,在入区时应按本公告要求填报备案清单,并通过“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向香港或澳门出口用于生产CEPA项下享惠货物的原材料,应在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填写港澳生产厂商在工贸署或经济局登记的备案号。

公告所称“原产地证明”包括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2017年第67号、2019年第178号同时废止;2019年第18号公告中有关“随附单证及编号”的第(二)、(三)项内容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25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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