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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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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第53号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 (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管理系统将于10月1日上线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录入要求

对于尚未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统称“进口人”)应在货物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已实现电子数据传输的贸易安排项下货物无需重复录入。

进口人可通过该功能模块查询原产地证据文件使用情况。本公告所称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二、报关单据填制要求

货物进入区域(场所)、内销或出境时,进口人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准确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自系统上线之日起,《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停止使用,相关功能由新系统实现。系统上线前已申报进入区域(场所)的货物,内销时仍按原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系统上线后,货物进入区域(场所)、内销或出境可采用“无纸报关”方式申报。

(三)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按本公告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2014年第9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继续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和2014年第96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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