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眼泪”:松脂进出口需警惕安全风险
松脂属危险化学品,未如实申报将面临高额罚款
松脂是松树等树木渗出的胶状液体,俗称“松树的眼泪”。尽管其外观普通,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949号,具有易燃特性,属于需严格监管的危险货物。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松香价格持续上涨,国内企业进口松脂意愿增强。然而部分进出口企业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将其作为普通货物申报运输,导致多起涉危未报事件被海关查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海关监管现场抽取的松脂样本
▲ 包装容器内松脂已出现泄漏,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松脂又称生松香、焦油松香,是生产松香和松节油的主要原料,主要成分为树脂酸和萜类化合物。经检测,多数松脂被鉴定为易燃液体或易燃固体,须采用Ⅲ类及以上等级包装,并按危险货物标准进行运输和处置。
由于树种和生长环境差异,不同松脂的化学组成和危险特性存在较大区别。部分松脂闪点可低至50℃左右,属于易燃物;部分虽不属易燃,但仍可能对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在装运前必须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要求,合规使用包装、加贴安全标识,并随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
▲ 树脂采割过程
海关查获的松脂样品检测报告显示,部分批次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物质,另一些虽未列入目录,但其理化性质符合危险化学品定义,仍需按相关规定管理。
违法成本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出口。
- 第四十六条: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委托人未提供真实信息的,依前款处罚。
- 代理报检企业未尽审查义务导致虚假申报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处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鉴定不合格容器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提醒
进出口企业应充分识别松脂的危险特性。若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商品,须按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企业应要求境外发货人使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标准的包装,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