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及申报指南
政策延续至2020年,申报条件与流程全面解读
“动漫”是动画和漫画的合称,涵盖所有相关作品。过去被视为儿童专属的内容,如今已发展为覆盖青少年及成人群体的重要文化产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2011年,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文化部出台《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政策执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该政策并未终止。
2016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重新实施并修订相关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延续体现了国家对动漫产业的持续支持。

一、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① 符合文化部等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② 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注:原“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已被删除。

漫画:单幅与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动画:动画电影、电视剧、短片、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以及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类节目中的动画内容;
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传播,以电脑、手机及手持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如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公布下一年度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名单。
注:申报截止时间由原来的3月底调整为9月底,公布时间为每年11月底。

已获免税资格的企业需接受年度审核,由文化部牵头组织实施。年审结果随下一年度免税企业名单同步公布。年审不合格者将被取消下一年度起的免税资格。
获得资格的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内的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海关以清单所列商品名称和技术规格为准进行审核。
特别提示:国务院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税的20种进口商品,不纳入免税范围。
- 若企业通过虚报信息获取免税资格,经文化部查实后将被撤销资格,并通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须补缴已免税款。
- 免税进口的商品仅限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作其他处置,违者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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