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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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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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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第71号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海关总署发布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监管公告

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宗商品保税交易管理要求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海关总署发布第71号公告,明确相关监管制度和操作要求。

公告所称“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在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现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监管安排。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开展现货交易的商品种类须由市场运营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进入交收仓库时,应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存放于指定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保税仓单持有人需通过公示机构对仓单信息进行公开,相关数据同步报送海关;交易平台须向海关提供商品交割结算价等关键信息。

适用该制度的企业应按海关认证标准接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报送监管所需数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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