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2016年第5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6年第5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6-10-09
4
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海关总署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业务监管新规

取消审批后手(账)册设立及内销管理政策明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相关工作顺利衔接,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就加工贸易监管执行问题发布公告。

一、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要求

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手续时,无需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简称《生产能力证明》);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企业应按照《生产能力证明》中列明的商品税目范围申报料件与成品信息。主管海关在办理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将对商品编码前4位、品名等要素进行比对核验。

手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从事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合同有效期确定手册期限,并经主管海关确认后执行。

二、加工贸易内销管理调整

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进口的料件、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转为内销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三、涉及商务部核准的商品范围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所列“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包括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此类商品因设有企业资质或许可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凭商务部核准文件向海关申报相关业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管理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或变更,应凭区域管委会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申报。主管海关依据证明中列明的商品编码前4位,对企业申报的料件、成品信息进行核对。

五、过渡期内海关监管安排

(一)已设立手册的变更
2016年9月1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过渡期内如涉及新增商品项且商品编码前4位发生变化,企业须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2016年9月1日后出具),或提供有效的旧版证明并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其他内容变更的,可凭有效期内的旧版证明办理。

(二)新设立手册
2016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手册,企业应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若暂无法提供,可在过渡期内凭有效的旧版证明及商务部门出具的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办理设立手续。

电子账册在过渡期内的设立与变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本次过渡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8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内容 6270
粉丝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总阅读22.3k
粉丝0
内容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