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海关对斯洛伐克输华羊肉的全链条监管规定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兽医食品总局关于中国从斯洛伐克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为12月龄以下的冷冻及冰鲜绵羊或山羊骨骼肌,包括剔骨与带骨产品。指屠宰放血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的躯体部分。
三、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含屠宰、分割、加工、储存)须符合中斯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经斯方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资质。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企业应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进行员工疫病检测,落实原料接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全过程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至原农场;
- 来自符合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痒病无疫养殖场,且满足以下条件:
- 从未发生痒病病例;
- 引进种羊、精液或胚胎须来自OIE认定的痒病无疫场或国家;
- 未与非无疫场或生物安全水平较低的羊群接触或共同放牧;
- 经中方确认具备对华出口资格;
- 所在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无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狂犬病、Q热、沙门氏菌病等临床病例,24个月内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
- 过去6个月内未因OIE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羊病被实施移动限制或检疫监测;
- 屠宰前至少15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及绵羊痘、山羊痘疫苗;
- 从未饲喂含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 屠宰时年龄小于12月龄。
(二)进口羊肉要求
- 生产所用活羊不得使用中斯两国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屠宰过程中禁止采用颅腔注气或脑脊髓刺入法致死;
- 按中斯法规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确保健康无疫,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症状,胴体与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及腺体组织已去除;头(含大脑、神经节、眼)、脊柱(含神经节、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肝脏等按欧盟及斯洛伐克标准安全去除,避免污染;
- 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残留不得超过中斯规定的最高限量(MRLs);
- 产品不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斯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
- 符合卫生与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 必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 内包装需标明品名、产地国、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须以中文标注产地国、产品名称、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并加施经中方备案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 冰鲜包装(含真空或气调)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及斯洛伐克包装规范,出口商应明确标示保质期;
- 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羊肉须随附斯洛伐克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明其符合中斯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与运输要求
- 包装、储存、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斯卫生要求,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 存放输华羊肉的冷库应设有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 储存和运输须在规定温度下进行:冷冻羊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保持在0℃至4℃之间;
- 装箱后须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监督下施加铅封,铅封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海关提示
- 允许进口肉类的国家及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 进口斯洛伐克羊肉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