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欧食品输华准入制度详解
海关总署监管要求及准入流程解析
中东欧国家农业资源丰富,食品农产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比较高。推动中东欧食品输华,是深化“17+1”合作框架的重要议题。本文系统介绍中东欧国家输华食品的准入程序及相关海关监管要求。
一、输华食品农产品准入制度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依据国际通行做法,对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国家准入评估制度。该制度是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根本性和起点性措施。随着全球食品供应链发展,出口国政府的监管作用愈发关键。因此,中东欧国家向中国出口食品农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的准入要求。
中东欧食品输华准入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对出口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二是对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二、适用准入要求的食品类别
目前,海关总署对以下8类高风险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准入管理:肉类、乳制品、水产品、蜂产品、中药材、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
已获准输华的中东欧国家食品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获取。
三、准入流程
(一)接受申请
拟出口国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提出输华申请。总署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原则,结合该国疫情和食品安全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如同意,将发送风险评估问卷。
(二)组织评估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出口国提交的技术资料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必要时,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可派遣专家组实地考察,验证相关体系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三)磋商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就输华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具体要求,包括签署议定书、备忘录或发布公告,并确认官方证书格式与内容。
(四)企业注册
完成评估后,拟输华生产企业需在海关总署注册。注册名单由总署公布。同时,出口国需提供官方签证官姓名及签字样本等信息。
(五)进口商备案与检疫许可
中国进口商须完成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对于肉类、养殖水产品等特定产品,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有进口产品须符合我国检验检疫要求,入境时接受海关查验。
注: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宁波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