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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丨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丨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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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新规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8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及监督管理。海关总署负责相关工作的统一管理。

供货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须取得注册登记。申请注册应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 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基础设施;
  • 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保及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 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认证;
  • 具备环保质量控制能力,确保所供货物符合中国强制性技术规范;
  • 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
  •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卫生、环保或欺诈问题。

二、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人需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申请,并在30日内向海关总署递交书面材料,包括:

  • 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 经公证的税务及商业登记文件;
  • 组织机构说明;
  • 办公及加工场地平面图与实景照片(不少于3张);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彩色复印件;
  • 委托代理材料(如适用)。

提交材料应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海关总署在收到完整材料后5日内完成初审:

  •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须在30日内补正;
  • 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终止办理。

受理后,海关总署将在10日内组建专家评审组进行书面评审,并于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审查合格者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注册登记证书;不合格者将收到书面说明,并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变更、延续与重新申请

注册信息变更的,供货商应在变化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证书内容的,需交回原证,获批后重新发证。

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变更的,须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供货商应提交延续申请。未按时申请的,注册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在受理延续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决视为准予延续。

四、监督管理机制

供货商须按注册范围开展业务,且不得从事装运前检验活动。海关总署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可通过现场检查、质量追踪等方式加强监管。

根据风险等级,实施A、B、C三类预警措施:

  • A类预警:出现严重疫情风险、货证不符经查属实、或B类预警期间再次检出环保不合格等情况,全国海关一年内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 B类预警:一年内环保项目不合格达3批以上、检疫不合格具较大疫情风险、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等情形,海关对其货物实施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 C类预警:环保项目不合格或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加严检验。

五、附则及其他规定

“日”指工作日,“天”为自然日。全数检验指对集装箱、车辆或船舱装载的废物原料逐箱/车/舱落地查验。

变更与延续程序参照新注册流程执行。赠送、样品等方式输入废物原料的供货商,亦按本细则管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供货商参照执行。所有提交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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