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新规实施:强化权益保护与执法规范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多项修订提升执法透明度与效率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作出修改,并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推出多项新举措。
一、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
-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费用由海关承担,结果须告知当事人。
- 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包括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公民一万元以上、法人十万元以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情形。
- 询问未成年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保障其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 执法人员须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扣留涉案物品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听取意见。
- 明确不予处罚的告知义务,未履行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 当事人能证明无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配合调查、认错认罚或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提升执法便捷高效性
- 当事人可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解除对涉嫌违法货物、运输工具的扣留。
- 询问证人可在其指定地点进行。
- 经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可要求确认送达地址以提高效率。
-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对公民罚款2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3000元以下或警告的,可当场处罚。
- 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的非简易案件,可简化流程快速办理,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行政处罚须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原则上不少于两人。
- 首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人员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 明确办案期限为六个月,经批准可延长至十二个月;特殊情况下经集体讨论可再次延期。
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处罚信息、裁量基准和重大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 完善法制审核制度,普通程序案件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五、加大特定领域处罚力度
- 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对违反应急措施的行为依法从快、从重处罚。
六、调整救济权利期限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 海关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时间地点。
- 收到听证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送达。
- 延期听证的,主持人应在原因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前重新通知听证安排。
提示:本规定适用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包括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类案件;知识产权等特殊类型案件如有特别规定,依其规定执行。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