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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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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以下简称《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应依照《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二、船舶吨税分为1年期、90天期和30天期三种缴纳方式,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主选择。

三、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可自行选择是否向海关申请核验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海关系统将对签发的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进行自动比对。

四、应税船舶负责人在申报纳税时,须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海事部门出具的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若为拖船或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的游艇,还需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资料。

五、应税船舶负责人应通过“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登录“海关船舶吨税执照申请系统”,录入并提交申请信息。

六、采用柜台支付方式的,需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选择电子支付的,须按海关总署2014年第6号公告要求完成电子支付备案。

七、符合《吨税法》第九条第二至四项免征条件的船舶,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免税申请,说明依据和理由。

符合第九条第五至九项免征规定及第十条延长执照期限规定的,须提供海事、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使用关系证明,并申明相关依据。

八、申请延期的,应在事发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延期申请。

九、在缴税前申请先行签发吨税执照的,应向海关提供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

十、在船舶抵达境内港口前,经海关核准,负责人可凭与应缴税款相当的担保办理先行申报。

十一、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主管海关批准,且应在核准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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