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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丨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丨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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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修订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18年8月13日重新公告。本次调整涉及手册管理、抵押手续、外发加工、料件串换、内销申报等多个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企业操作流程,强化海关监管效能。

一、手册有效期及报核要求

经营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或成品的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手册到期未报核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二、加工贸易货物抵押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

  • 影响正常生产的;
  • 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 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 以合同为单元管理且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或以企业为单元管理且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 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立案调查且案件未结的;
  • 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责令整改且在整改期内的;
  • 其他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抵押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和银行贷款意向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缴纳相当于保税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保函,主管海关备案后方可办理抵押。

三、货物存放与场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须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账。确无法物理分离的,须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流分离,并经主管海关认定符合“分开管理”条件。

变更或新增存放场所须经主管海关批准,提交地址、期限说明及所有权证明;租赁场所还需提供租赁合同。除外发加工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存放。

四、深加工结转监管要求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收发货申报及报关的,在补办前海关暂停受理新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并可暂停已办理的申报表使用。已放行的结转报关单仅可撤销,不可修改。违规行为将依照《海关法》及《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发加工备案与申报

企业应在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基本情况,并在货物外发后10日内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可合并办理。信息变更应及时向海关更新。

全工序外发需缴纳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变更信息导致应缴保证金增加的,须补缴。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申报不实的,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罚。

六、料件串换原则

允许串换的情形包括:

  • 保税料件之间或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须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
  • 与国产料件之间:须满足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零关税且不涉及许可证管理。

因串换产生的等量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七、出口售后服务用料件复出

因产品售后服务需要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按“进料料件复出”或“来料料件复出”方式直接申报出口。

八、内销手续办理

申请内销应提交相关材料及归类审价资料,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凭此办理通关手续。

九、无法复出口货物处理

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参照海关总署第111号令关于剩余料件的规定办理。

十、剩余料件结转申报

申报结转需提交结转申请材料及拟结转料件清单,并如实填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用于通关。

十一、企业注册登记要求

经营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第221号令规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十二、纸质单证过渡安排

在计算机系统启用前,暂沿用原有纸质单证办理相关业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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