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海关归类工作,现将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此前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正式停止使用。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在原签发海关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按规定申报的,海关仍按原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企业如需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号)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