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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丨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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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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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以海关AEO互认安排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中国与以色列海关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以色列海关AEO企业,以色列海关认可中国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进口通关时,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便利措施:降低查验率、优先通关、指定专人协调通关事宜、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办理手续。

三、中国AEO企业向以色列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0123456789)提供给以色列进口商,由其向以色列海关申报,以便享受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从以色列AEO企业进口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对方AEO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AEO编码(9位数字)”,例如“IL123456789”,以获取相应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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