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指南
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一图读懂特殊物品通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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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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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实现“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现整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推动审批流程“一扫可查”,助力企业高效合规通关。
NO.1 办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携带人、托运人或邮递人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境。
具体类别包括:
- 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
- 人体组织:细胞、胚胎、器官、骨髓、分泌物等。
- 生物制品:疫苗、抗毒素、诊断试剂、抗体、核酸、免疫调节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 血液:全血、血浆及特殊血液成分。
- 血液制品: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目前《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共涵盖164项,具体可参考官方办事指南。
NO.2 申请条件
- 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证书、销售证明等);
- 具备与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NO.3 申请材料
货主或代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 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成分、用途、生产商、输出输入国家等描述性材料;
- 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入境生物制品或血液制品,须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含或可能含病原微生物的物品,须提供病原微生物学名(中英文)、生物学特性说明及单位生物安全防控能力证明;
- 出境类生物制品或血液制品,须提供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海关将进行电子数据比对验核;
- 使用含病原微生物特殊物品的单位,须提供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须获国家认可;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出入境,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首次申请的单位还需提供基本情况资料,包括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平面图等;自然人申请仅限非病原类特殊物品,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NO.4 办理流程
- 申请:入境物品由目的地直属海关审批,出境物品由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须在交运前完成申请。
- 受理:海关收到申请后,视情况即时告知不予受理、引导至有权机关、允许当场更正错误或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的,予以受理。
- 审查:通过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核实申请内容。
- 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NO.5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NO.6 办理方式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行政审批”栏目,选择“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功能,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信息。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