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下):非完全原产情形下的合规判定
通过区域价值成分、税则归类改变与加工工序三大标准,解析RCEP原产地认定核心机制
上期介绍了RCEP原产地规则中完全原产的两种情形,本期聚焦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形,结合案例深入解析产品如何满足“特定原产地规则”以获得原产资格。
一、使用非原产材料的原产地判定:三大标准
RCEP允许成员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原产材料,只要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任一标准即可认定为原产货物。主要包含以下三类标准:
(一)区域价值成分40%(RVC)标准
指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可通过两种方式计算:
- 扣减法:RVC = (FOB – VNM) / FOB × 100%
- 累加法:RVC = (VOM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经营费用 + 利润 + 其他成本) / FOB × 100%
其中:FOB为离岸价,VOM为区域内原产材料价值,VNM为非原产材料价值。
案例1:中国出口泰国遮阳伞(HS6601.91)
FOB价格6.9美元/把,非原产材料价值2.85美元。
- 扣减法:(6.9 – 2.85) / 6.9 × 100% = 58.7%
- 累加法:(3.55 + 0.05 + 0.04 + 0.41) / 6.9 × 100% = 58.7%
两项均高于40%,满足RVC标准,可认定为中国原产。
(二)税则归类改变(CTC)标准
当产品与其所用非原产材料在HS编码中归属不同税号时,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获得原产资格。分为三种层级:
- 章改变(CC):HS前两位变动。适用于第03-05、07、11-16、50-55等章节。
案例2:中国产燕麦片(HS1104.12)出口韩国
原料燕麦(HS1004)从法国进口,加工后由第10章变为第11章,符合“章改变”标准,可认定为中国原产。
- 品目改变(CTH):HS前四位变动。常见于第22-27、50-55章。
案例3:印度棉花(HS5203)在中国纺成棉纱(HS5205)
从5203到5205,发生品目改变,可认定为中国原产。
案例4:俄罗斯建筑石料(HS2515)混合中国试剂制成混凝土粒料(HS2517)
品目发生改变,满足CTH标准,可认定为中国原产。
- 子目改变(CTSH):HS前六位变动。主要集中于84、85、90、94章。
(三)加工工序标准:化学反应
RCEP仅采用“化学反应”作为加工工序标准。定义为:
通过键断裂并形成新分子键,或改变原子空间排列而生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
注意:溶解、脱溶剂、添加/去除结晶水不构成化学反应。
该标准主要用于第29章部分化工产品,如无环烃(HS2901)、环烃(HS2902)、酚类(HS2907),通常与品目改变或RVC40%并列适用。
(四)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
RCEP引入累积规则,允许将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视为本地原产成分进行价值累积,极大提升产业链协同效率。
案例5:中国出口新加坡水族箱(HS7013.99,FOB 58美元/个)
原料来源包括马来西亚、泰国、印度。
- 无累积规则:需扣除所有非中国材料(15+5+18=38),RVC=(58–38)/58×100%=34% → 不达标
- 有累积规则:马来西亚和泰国属RCEP成员,其材料可视为原产,仅扣除印度部分(18),RVC=(58–18)/58×100%=69% → 满足40%要求
因此,水族箱可被认定为中国原产,享受关税优惠。
结语
本文系统梳理了RCEP原产地规则中针对非完全原产货物的三大核心标准及累积规则,企业可根据自身供应链特点选择最优路径申请原产地资格,充分释放RCEP关税红利。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