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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29号丨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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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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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第129号

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 海关总署发布重要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2018年9月16日至29日,沙特阿拉伯新增4例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病例,其中2例死亡。自2012年9月以来,该国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884例,死亡729例。为防范疫情输入风险,保障我国公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检疫要求

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须主动申报,并配合海关开展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检疫措施。旅行期间或回国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告知近期旅居史。

二、交通工具及货物检疫

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件和快件均须接受卫生检疫。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检疫工作。对可能被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污染的物品,须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三、赴沙特人员健康提示

出行前可向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查询防疫信息。旅行期间应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口鼻眼;避免与呼吸道感染者密切接触;尽量减少与单峰骆驼、蝙蝠等动物接触,必要时做好防护并及时洗手。注意饮食安全,不食用未煮熟的食物、未经消毒的乳制品、未削皮的水果及生食蔬菜,避免饮用生水。如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及时就医。

四、疾病知识简介

中东呼吸综合征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潜伏期为2至14天。主要症状包括高热(可达39℃–40℃)、畏寒、咳嗽、胸痛、头痛、肌肉关节酸痛、乏力和食欲减退等。重症患者可迅速发展为肺炎、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或多器官功能衰竭,部分病例并发肾衰竭甚至死亡。免疫缺陷者可能出现腹泻等非典型表现。继发病例症状较轻,亦可无症状。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期间凡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新增MERS病例的国家和地区,参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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