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企业工商注册时可同步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海关总署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正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通过“多证合一”方式一并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海关在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及商务备案信息后,即视为完成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前往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举旨在简化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