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
新规明确“一线”进出境货物统计标准,提升数据准确性
2021年1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为进一步准确反映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实际流向与流量,促进保税物流健康有序发展,对现有统计方法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图为:新沂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统计分组方法调整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保税物流中心“一线”进出境货物的统计分组方式:
1. 原办法以“境内收发货人”作为分组依据汇总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新办法改为以“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分组汇总。
2. 新增对监管方式的限定条件:原办法仅依据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判定为保税物流数据;新办法要求该编码第5位为“W”,且监管方式必须为6033、1210或1239三类,方可纳入保税物流进出口统计。
示例说明:
A保税物流中心注册企业5家(海关编码第5位为“W”)。上半年,这些企业作为“境内收发货人”的“一线”进出口值为100万元;作为“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以监管方式6033进出口150万元,以1210或1239方式进出口50万元。按照原办法,A中心进出口统计值为100万元;按新办法,则为200万元。
二、数据发布渠道
“一线”进出境相关统计数据将通过《海关统计》月刊对外公布。
三、“二线”进出区数据处理
“二线”指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货物往来。其中:
- 与境内非保税区域的进出货物列为单项统计,按“进出境关别”字段分组汇总,但不对外发布;
- 与境内其他保税区域之间的进出货物统计规则将另行制定。
供稿单位:南京海关
审核单位:统计分析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