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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4号丨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4号丨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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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智利鲜食水果海空联运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海关总署正式公布《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符合该要求的智利鲜食水果允许通过“海空联运”方式进口至中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

二、允许进境商品

指获得我国检疫准入、采用“海空联运”方式进境的智利鲜食水果。

三、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智利方面须按议定书规定对输华水果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需注明托盘识别码。

四、包装要求

(一)水果包装箱应置于托盘上,并保持完好直至抵达中国境内;

(二)托盘高度应为1.6米和/或0.8米,确保可直接装载至货运或客运飞机货舱;

(三)每个托盘须用塑料薄膜或防虫网(最大孔径≤1.6mm)完全覆盖;

(四)每个托盘须加贴识别码,至少在塑料薄膜或防虫网的内侧和外侧各贴一张;

(五)托盘标识须符合中智双方签署的检疫议定书规定;

(六)托盘在运抵中国前不得拆改,保持原始状态。

五、运输要求

(一)输华水果须获准途经美国转运,且在美期间货物及包装不得开包检查;

(二)须由海运冷藏船运抵美国指定港口后转为空运至中国,全程保持冷链运输,确保植物检疫安全和包装完整性;

(三)允许入境美国的海港为洛杉矶(Long Beach / San Pedro)和费城(Holts / Wilmington / Tioga);

(四)允许起运的美国机场为洛杉矶国际机场、纽约国际机场和费城国际机场;

(五)从美国海港至机场运输过程中,所有智方封识的货物须密闭运输,托盘及其覆盖物(塑料薄膜或防虫网)不得破损;

(六)所有封识完好的货物须在未开启状态下直接装入航空舱,运抵海关总署指定的进口水果机场。

六、进境植物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核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二)进境检疫:

1.“海空联运”水果可从所有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水果的机场入境;

2.依照相关法规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发现包装不符合要求或破损的,该批货物不得入境;

2.若发现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3.如因“海空联运”方式引发检疫问题,海关总署将立即通报智方,必要时暂停该运输方式并重新开展风险评估。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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