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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丨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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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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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综合保税区进口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进口食品需进入境内的,可在区内完成合格评定并分批放行。对需实验室检测的食品,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实施抽样后即放行:

  1. 进口商承诺所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检验要求(含包装、储存、运输温度等);
  2. 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后续监管要求

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须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主动召回产品,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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