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指南
了解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海关检验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危险化学品因其毒害、腐蚀、易燃易爆等特性,一直是安全生产的重点监管对象。如何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以下内容为您详解。
认识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收录2828个条目。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酒精、碘酒、84消毒液、乙醚,以及部分香料、香水、油漆、油墨、涂料、树脂和胶黏剂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若包装或使用不当,可能对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严重威胁。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化学品的危险性分为29类,涵盖物理、健康和环境三大类别:
物理危险(17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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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 |
退敏性爆炸物 |
易燃气体 |
气雾剂 |
氧化性气体 |
高压气体 |
易燃液体 |
易燃固体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
发火液体 |
发火固体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氧化性液体 |
氧化性固体 |
有机过氧化物 |
金属腐蚀物 |
健康危害(10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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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毒性 |
皮肤腐蚀/刺激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
呼吸或皮肤致敏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
致癌性 |
生殖毒性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 |
吸入危险 |
环境危害(2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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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水生环境 |
危害臭氧层 |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
为防范安全准入风险,海关及相关监管部门明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全链条管理: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或处置须依法审批,无资质场所不得存放;
- 危险品作业及换装必须在指定监管场所进行,普通场所严禁操作;
- 提升监管人员专业能力,确保查验过程人身与作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所列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监管模式
- 进口:实行“批批验核+抽批检测”,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如实申报;
- 出口: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
检验内容
重点核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 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化学特性、危险类别;
- 包装上是否贴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需中文标签);
- 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需中文版);
- 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内容合规性。
关键词1:危险公示标签
危险公示标签应包含以下要素:
• 产品标识符 |
• 信号词 |
• 象形图 |
• 危险说明 |
• 防范说明 |
• 供应商标识 |
关键词2:安全数据单
安全数据单应包含16项标准内容: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掌握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与进出口监管要求,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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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